| (一) |
歸化國籍申請書。 |
| (二) |
經駐外館處認(驗)證及外交部複驗(驗證)之喪失原有外國國籍或無國籍之證明文件正本及中文譯本(中文譯本亦得由公證人予以認證);或依本法第九條但書規定,由外交機關出具查證屬實之文書正本及中文譯本(中文譯本亦得由公證人予以認證)。 |
| (三) |
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
| (四) |
在國內之居住年限及日數證明文件正本(須符合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不中斷三年以上)。即須檢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 |
| (五) |
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配偶」依親者免附)及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
| (六) |
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
| (七) |
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無法檢附戶籍謄本者,須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外國籍配偶及我國籍配偶之國籍身分證明文件,於國內結婚者另繳附外國籍配偶經駐外館處認(驗)證之單身證明及中文譯本。 |
| (八) |
相片2張(比照國民身分証相片規格)。 |
| (九) |
證書規費(費額依現行規定收取,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註名為內政部)。 |
| (十) |
其他相關証明文件。 |